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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

Friday November 2, 2007 by Jimmy.Lin

2008.1.1 劳动合同法就要生效了. 作为职场的一员, 也要简单了解一下. 读完之后发现,之前所待过的BenQ 的确是个非常人性的公司, 同时也为自己曾经是个benqer 而欣慰, 相比而言, 现在所在的公司,不管从哪个角度都相差甚远. 许多人往往喜欢跟法打个擦边球, 真的在怀疑, 这样是何必呢.

下面简单摘录一下, 感觉比较实际有用的几条,最后一条,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我感觉是蛮有趣的, 好像在绕秋千一样 , 呵呵: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Comments

  1. 你好, 好奇妙啊,
    请问你认识李翔吗???
    请务必回答。
    谢谢!
    我是李翔的弟弟。


    浩淼太湖    2007-11-03 21:43    #
  2. 哦? 李翔? 好像不认识,倒认识一个叫做王翔的.


    — Jimmy    2007-11-03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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